(1)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2)房产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既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又可以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
(2)房产所有权证。
(3)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4)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5)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6)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