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多人不知道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
2、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