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能否提起复议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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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对于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是不予受理的,会驳回该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是一种监督和纠错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能否提起复议申请?

一、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能否提起复议申请?

不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四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什么?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是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机制。对于存在争议的行政案件来说,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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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是否能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律师回复] 1、很多人不知道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
2、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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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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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朋友想要申请复议,所以对于我国规定的公安局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律师回复] 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出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必须出据委托书。
三、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下列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已生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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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样提起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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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学最近申请了行政复议,得到了一份资书,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用途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1]。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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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依据
[律师回复] 1、具备。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举报人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依据是,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4、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对举报人的复议权利往往并不认可。我们认为,对于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要作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只是为了公众利益实施举报行为,此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认为不管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都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即被举报的行为对举报人的现实利益有产生影响的可能,此时的举报人又同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具有法定的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抚恤金等是国家规定对某些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人员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难的人员,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费用。有权享受此种权利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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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样提起行政复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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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收到了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办理人员资格,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其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属于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并统一考试验收。
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的,应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培训。
培训情况应予以记录,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年检,并加盖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年检印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
(一)未参加年度业务培训或年度业务培训成绩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失去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
(四)其他不予年检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率达不到100%的单位,在本年度全省的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行政执法文明单位。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的人员,在本年度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本年度公务员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具有法定的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抚恤金等是国家规定对某些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人员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难的人员,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费用。有权享受此种权利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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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怎样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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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舅舅在县城周边,对政府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在请问一下申请行政复议提交,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5.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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