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限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可否清楚,证据可否确实、充足,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可否正确。因此,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或认定错误的有权更正或者送还公安机关予以更正。 至于法院可否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则要另谈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并且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可否清楚,证据可否确实、充足,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可否正确;
(二)有无漏掉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人;
(三)可否隶属不应追究刑事职责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