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的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
①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②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③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④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例如,受到某地级市教育局处分的公务员对该市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该市教育局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向该市人事局或者监察局申诉,对市人事局或者市监察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该市政府或者省监察厅提出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