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基站发短信进行诈骗的,仍然以诈骗数额进行定罪量刑,另外,以发送短信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依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限定酌情从严惩处。 相关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限定的数额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限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
第一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并具有前款限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隶属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