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条件
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与拟设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保障和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是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有相应的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
2.提交材料
应提交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申请私人诊所或个体护理站应提交:设置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应具备的符合设置规划、基本标准、合适场所、必要资金的相关证明。
3.程序和期限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残疾人不能申请,只要您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带上相关材料去当地卫生局去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