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改或撤销遗嘱不需要通过前一位继承人,非公证遗嘱的更改或撤销也不需要任何材料,只需要遗嘱人再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即可。原因如下:
(1)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是遗嘱人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但特殊情况除外: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公证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说明如下:
(1)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2)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3)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4)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5)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