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2、办法规定,浙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3、同时,鉴于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某一具体个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会发生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不是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4、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