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必须的。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
(1)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关于质押权设立的问题又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