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行政诉讼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指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即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的行为侵害就可以提讼,至于是否实际上受到侵害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拥有实现其代表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做被告,它无须通过作为原告提讼的方式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是人民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