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对公民的婚姻档案长久保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限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久保管。
2.同时,当事人婚姻档案遗失,隶属档案管理机关的职责,当事人应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要求的当事人解决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导致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解决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出收费准则收取花费的。违背前款第
(三)项限定收取的花费,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