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2、“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1)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