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
5、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号。
1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