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案件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期限为4个半月。特殊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按规定延长。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办理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在上一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述部门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