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特殊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