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最新修订 | 2024-09-11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43人
专家导读 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分类可以分为普通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时间法院一般不会保护民事权益的损害,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能形式请求权可以延长时效。
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一、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规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除了规定的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作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外,还有《环境保护法》第42条所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和《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均为3年。另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但是,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设立的理由

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三、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诉讼时效的设立的理由包括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还有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一键咨询
  • 154****8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7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0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3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6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2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7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税收类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吗?
税收类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为税收类公益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只要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刑事公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有严格条件限制。必须有严格限制。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遗嘱效力确认属于民事诉讼的那一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以上便是关于“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是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继承人可以根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前提是确认遗嘱的效力,由于遗产所立时间、内容等等情况的不同,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是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诉讼时效的分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现在有了一些民事纠纷要去法院起诉去了,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合同纠纷类时效多久
[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公益组织发动的、公民原告发动的、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等,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诉讼主体就是以上这些单位。
10w+浏览
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它们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从事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再行、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如二万元的纠纷,仲裁费是1350元,诉讼费是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是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食品药品安全这五大类。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益团体等主体。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未生效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第二审法庭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都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0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调解书的效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怎么样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无从约束。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人民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8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8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分类有哪些
1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3)向人民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3、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与物证之处,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来揭示证明力,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4、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证人即使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也不需要回避。

2)证人作证
A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B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C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5、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3)向人民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3、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与物证之处,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来揭示证明力,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4、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证人即使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也不需要回避。

2)证人作证
A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B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C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5、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