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农村土地经审批可以建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享有租期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