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自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时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