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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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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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连带保证中,多个保证人对债务都是承担一定保证责任的,有诉讼时效规定。
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一、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连带保证中,多个保证人债务都是承担一定保证责任的,这也有诉讼时效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不一。只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债权人不仅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那么债权人还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后的相当长的某段期间内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这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只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相矛盾,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旦届满,将使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项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或者讲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非消灭实体权利。另外,法定的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要么为法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么合同另有约定,不因任何事由(包括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二、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债权人在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会约定第三方担任担保人,此种情形下,若是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该担保人就需要承担债务,并且此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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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断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的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会根据保证方式和约定的期间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则两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责任就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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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起诉时效中断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期限是两年。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以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为例,货车方是基于侵权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出租车方则是基于违约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等同。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比如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出租车方依合同关系向乘车人赔偿后,不能直接向货车方追偿,而只能依货车方对出租车方的侵权行为致使出租方违约,要求货车方承担出租车方的损失提讼。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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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债务是建立在主债务基础上的,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则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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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连带债务?如何区别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怎么区分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连带债务与不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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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之后,会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有利的。诉讼时效的内容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人们容易困惑的两个知识点。中断是行为人行使诉权的后果,时效中止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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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要区分掌握: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比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2008年5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如果乙于2008年5月1日未按时履行债务,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2008年5月1日起6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甲,6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甲于4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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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要区分掌握: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比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2008年5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如果乙于2008年5月1日未按时履行债务,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2008年5月1日起6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甲,6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甲于4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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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因为在年代保证当中的话,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债权人,他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要求清偿债务,他们两者是处于一个同样的法律关系当中的,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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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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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正确连带债务与非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连带债务和非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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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会导致保证债务中断吗?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不会导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计算中,连带保证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是分开的,但是如果在债务履行期截止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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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时间。“除斥”有“排除”、“排斥”的意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原先的权利人不仅失去了胜诉权,而且连诉权也已丧失。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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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时间。“除斥”有“排除”、“排斥”的意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原先的权利人不仅失去了胜诉权,而且连诉权也已丧失。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起诉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
13.07‰;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原告于7月20日保证期间内向,要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借款。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处理。6月28日,原告再次提讼,因与债务人达成谅解,原告申请撤诉,予以准许。7月30日,原告又向,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观点: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规定,故原告于7月30日向本院,未超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即为超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最后,本案中,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债权人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虽已超过三年,但因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非可以机械错误理解为不可能中断,故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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