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过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事实上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时的事实上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乡下和乡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议:“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时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乡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