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漳州市有关县(市、开发区)的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3001400元亩(平均价1350元亩)。
第八条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赔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九条按事实上拆迁量联盟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第十条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置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拥有各人历史时期有权机关准许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赔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