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限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花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包方A公司隶属《营业税暂行条例》中限定的差额纳税。
2、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获到的分包收入全部自行申请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