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牵涉宅基地和承包地。二者都是以户为单位,隶属共有共有,只能隶属家庭共有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民法典限定的财产也不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
共有共有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有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有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受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配共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
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应予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