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错案。实践中,造成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嫌疑人自愿供述的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