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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2-10-16 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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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主要在于五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全文
    9 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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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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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如何确认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的合同?针对以上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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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员工集资款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集资款项无法偿还的处理办法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假如出现企业因经济困境而无法偿债的情况,就必须启动破产程序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在此过程中,如果企业拒绝履行法院判决,那么它将会面临法律追责风险。
一旦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债权人便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等措施;
其次,若涉及到非法集资行为,债权人也有权利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至于企业清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自行清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清算,这是由公司自主组织的清算活动。
这种清算方式既适用于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
第二类是指定清算,也被称作特别清算,这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后,由法院指定专门的清算人员进行清算工作。
这种清算方式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只要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任何债权人皆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指定清算人员进行清算;
最后一类则是破产清算,这是指当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工作。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正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盗窃罪多少达到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针对盗窃公有或私有财务,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行窃、持械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为,将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同时判处或单独缴纳罚金;
2.如果犯罪分子盗窃的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其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共同承担罚金的处罚;
3.至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他们需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可能被要求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在法律规定中,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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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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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确认享有宅基地使用分配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分配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每户的人口数量进行划分的。
这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一户一宅制度,即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多出来的部分就必须归还给村集体;
2.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者个人为了建造住宅所占用、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宅基地遗产分配方面,则遵循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被转让、出租之后,原权利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当权利人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必须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在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将会发生变化,并且涉及到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因此,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除了可以作为人们的居住场所之外,还可以用于开展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最后,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它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的特点。
在申请人成功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如果某块宅基地在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超过两年且没有得到恢复使用的话,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不再确定。
对于已经确定使用权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然后将土地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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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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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侵财类警情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财产类案件涵盖了诸如抢劫、诈骗以及盗窃等类型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的核心特征便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财产犯罪”这一概念。
它被归类于犯罪分类之中,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甚至故意损毁这些财产的行为。
在刑法领域中,这种行为被称为侵犯财产罪,也有学者将其简单地称之为财产罪。
此类犯罪的主要目标是公私财产,旨在侵犯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
其次,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盗窃罪的构成要素。
第一,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从主体角度来看,该罪行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构成此罪;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主观心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利发明人的确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不同的情形,专利权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职务发明创造:
指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属本单位所有,待申请获批后,本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
指非因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者本人,待申请获批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者将成为专利权人。
若在此过程中,发明人或设计者与本单位签订了相关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共同发明创造:
指由两个或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一个单位或个人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待申请获批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将成为专利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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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1、内部承包人是否为公司员工 2、内部承包人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 确定了内部承包人确实为公司员工并不必然意味着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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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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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上述几个条件人手,一一对照,确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确地认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确地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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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雇佣关系认定三要素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从隶属关系的角度来看。
即在人身、经济以及组织层面上,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挥和控制,通过开展劳动活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内部的组成部分,从而构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其次,从实践中涉及到的劳动行为给予的角度出发。
唯有在劳动者客观上经过劳动行动付出后,劳资双方之间才能产生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之间的显著差异:
如果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后,尚未实际开始履行用工义务就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之间将无法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从书面形式缺失的角度来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之间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
由于法定书面形式的缺乏,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变得模糊不清,在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引发太大的问题;
然而,当双方出现疑虑时,他们只能依靠各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确定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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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和贿赂罪的金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及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以上,则会构成严重罪名——“行贿罪”。
然而,如果行贿所涉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依然应以触犯“行贿罪”的严肃罪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向超过三位人士进行行贿行为;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用途;
3.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岗位调动;
4.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6.导致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但未满一百万元。
对于“行贿罪”的定罪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在内的各类笔录;
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所有证据都需经过严格查证核实,方能作为最终定罪量刑的充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开车撞死两人认不认全责如何判断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车祸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件中,肇事司机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全部责任。
车祸司机应当通过其行为的过失判定其在事故中所应负担的责任,而这些责任的裁决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他们对交通事故现场的详细检查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据此制作出一份事故认定书,其中明确列出了肇事司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至于具体是全责还是其他类型的责任,则需要参考这份责任认定书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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