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醉驾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针对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危险驾驶罪”,自我辩护如下:
一、我认为我是无罪的。
二、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我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我当时只是为了挪一下修理厂客户的车,以让后面客户的车子能够安全通过,并没有打算上路行驶,实际上也没有上路行驶。
三、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也已经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中,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在修理厂内,并不是在道路上。也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为在修理场内,人数较少,较为固定,不具有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根据立法者的本意,之所以设立危险驾驶犯罪,就是要防止一些人在人来人往、人山人海的机动车道路上,不顾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在人迹罕至、荒郊野外的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那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是说,危险驾驶是在特定道路上的犯罪。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人无罪。被告人: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