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机转让协议
出让方:贾长玉(以下称甲方)
现住址:石寺镇谷堆村
受让方:张春良(以下称乙方)
现住址:曹村乡小寨岭村
甲、 乙双方就装载机转让一事,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转让装载机概况
型号:山工952 新旧程度:七成新
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二、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装载机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00元整)。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全部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二、 双方约定事项
1、甲方保证所转让设备归自己所有,与他人无争议。
2、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与设备有关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甲方确保所转让设备无抵押、担保。如本协议生效后发现有抵押、担保情形,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力。
三、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且各自履行完应承担责任时开始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见证人签名:
本协议签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