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判决的回答为原告:余×,……。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朱建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长生、郑东涛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水晶天鹅、菱形水晶、海报、艾莎等影楼后期产品。原告每次按照其的委托要求为其加工制作,自2011年11月起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制作费。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通过支票付款5106元。2012年1月1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拖欠原告产品制作费9214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制作费,但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1、支付加工制作费92141元;
2、支付利息4050.22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含公告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
1,原告发给被告的报价单一份、证明、委托制作单、进账单回执、月对账单,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证据
2,截至2011年6月对账单,证明经双方确认截至2011年6月份被告尚欠原告款项80928元;
证据3,2011年
7、8月份送货单及月对账单、被告现金日记账,证明双方确认2011年7月份未结货款12829元,2011年8月份未结货款6884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