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转让申请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
申请人在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裁定前,通过书面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申请。要注意的是,一但申请成功,商标评审程序便马上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商标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2、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3、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4、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5、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6、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转让行为就已经生效了,但转让手续并没有完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转让从转让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并且开始公告后,受让人就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是裁定之前,申请人是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也可以撤回其评审申请。在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时候,商标的评审程序就会终结。但是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就不能再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一般来说,递交撤销申请的时间最好是在商标管理局下发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如果双方达成了共同撤回意愿,并向国家商标局予以确认,那么就可成功地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