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
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
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
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