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先交一部分购车款,将车辆先交给买方使用,下余的车款每月按比例清偿,实际中称为上款,付清车款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一种合同。
首先要弄清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生效的问题,也就是合同什么时间生效的问题。是合同签订后就生效?还是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就要弄清车辆的登记是所有权的登记还是准予上路的登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认定车辆的过户登记是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规定所有权人对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从实质看《侵权责任发》是沿用了习惯的说法,车辆登记是所有权登记。如果车辆登记是所有权登记,该物造成的损失所有权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可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所有权不承担责任。这说车辆的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习惯的一种说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0年6月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这就明确了车辆的过户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所以车辆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就不是《合同法》规定的要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而是签订后就生效的合同。这样就明确了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生效的问题。
其次要解决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即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是这样答复的:“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所以本案中几被告扣押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的法学理论。对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物 的交付制。即物在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权就不得以款没有付清为由而扣押原物。所以车辆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的原车主不能因为车款没有上清就扣押车辆,只能要求支付购车款。如果扣车就是侵权行为。
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应该本着解决矛盾、平息诉讼的原则去解决,不能以案由不对或者其它借口驳回诉讼。这样会争加诉讼成本,也可能会造成不法人员侵犯他人的权利得不到处理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我遇到了这样两起案例:案例
1、马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李某的一辆大货车,支付了20万元,下余的每月支付10000元,二年内付清,款上清后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执行了一年,欠了一月的上款,马某就强行把车收回了。经过多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最后李某起诉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支付扣车期间的停车损失。法院判决马某返还车辆,李某支付拖欠的车款。对扣车期间的停车损失没有判决。人民法院判决马某返还车辆,就承认车辆是属于李某所有的,马某非法扣押就应当承担扣车期间的停车损失。否则,马某的侵权行为就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
2、白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马某的一辆大货车,在款还没有上清的情况下,又将该车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转卖给了刘某。刘某按期上款。因白某借了马某的高利贷没有偿还,马某就从刘某处将车扣了。刘某以物权保护纠纷将马某起诉法院。法院认为车辆没有过户所有权属于马某,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就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又以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把马某和白某一并起诉法院。法院认为马某不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不能起诉。要求刘某撤回对马某的起诉。刘某撤回了对马某的起诉后法院判决双方履行合同。这样白某又得起诉马某,如果白某用车抵偿了他借马某的高利贷。白某和刘某的合同怎么履行。这样就无形中侵犯了刘某的合法利用。实际是本案中马某将车辆扣回后已经转卖给了徐某,车辆手续已经过户,不可能再进行返还了。法院的判决就无法履行。
所以我有必要谈谈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我们如果统一了车辆的过户登记是准予不准上路的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车辆交付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这样卖方与买方就形成了合同之债。他们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卖方以每月付款为由扣押车辆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即解决了累诉的问题,又保护了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