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二)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
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
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