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会涉及优先权,公平原则等相关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在股东出资不实同时又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若允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一起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额同顺位受偿,则会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在该情况下股东对于其补足的出资额的受偿顺位劣后于外部债权人。
其次,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形成的债权禁止与其出资义务抵销,且该债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受偿
再次,股东因利润分配方案产生的对于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人的债权
最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