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