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因为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么可以要求该住户修补并补偿损失。
2、如果已过了保修期又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则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分担。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如果小区已收取维修基金的,则从基金中支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