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该规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 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释并不矛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综 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的认定,在2011年4月8日前,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在2011年4月8日后,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各省数额较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还有待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