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多个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 实际上,除了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明确、唯一以外,还有很多情况可能导致双方选择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了法律对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范有“限制、联系、合意”等三重原则。
首先从“限制”层面来看,必须保证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影响公共利益,案件仅限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次从“联系”层面看,协议管辖的选择并非天马行空、随心所欲,而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所在地法院”中选择,避免当事人滥用选择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后从“合意”的角度来说,协议管辖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则可判定该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以上是对于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回答,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