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条规定了送达,其中第二项规定:“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在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
仲裁公告送达最后一个为人所知
的营业地、注册地、依据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在持续,直到在去栾川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时,可能是栾川秀美的风景、纯净的空气给了我灵感,我突然想到仲裁与诉讼最大的区别是导致二者在送达上规定不一的原因。不一样的规定,但却是一样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