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的种类
斗伤 或称斗殴伤,即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秦律规定,“斗决人耳,耐”(判耐刑);“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判完城旦刑);“或与人斗,决人唇,论何也?比疻痏”,即比照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判刑。唐律规定,凡斗殴,以手足伤人杖六十,以他物殴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至于折跌肢体、损人二事(两个器官)以上等重伤,都有相应的刑罚。明、清律也都有类似规定,不过处刑稍轻,另外又增加了一项堕胎罪。
贼伤 即故意伤人。秦、汉法律中,贼伤常和斗伤相对称,罪重于斗伤。秦简《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即错判贼伤为斗伤,应受申斥。另一条说:“斗以箴、、锥,若箴、、锥伤人,各何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这和后来汉律中的“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意思是相同的。魏、晋以后,律文义例较细密,分谋、故殴等情节,不再用“贼伤”一词。
伤害的后果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使用的手段来区别伤害罪的轻重外,还从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加以区别。它把伤害的后果依其轻重程度分成残疾、废疾、笃疾3种:
残疾 指身体部分机能失去作用。清律“保辜限期”条辑注:“残疾者不全之谓,如手折一指尚能持物,但亏损不完也。”唐《户令》:“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肿之类,皆为残疾。”《宋刑统·户婚律》也有类似规定。
废疾 指精神上或身体机能上达到废于人事的程度。《宋刑统·户婚律》载:“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清律“保辜限期”条辑注:“废疾者无用之谓,如一手已折,全不能持物也。”又《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辑注:“废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聋哑、痴呆、疯患、脚瘸之类。”伤害人致使成为废疾,比一般伤害罪加重处罚。唐律规定:“诸斗殴折跌人肢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明律、清律规定为“杖一百,徒三年”。
笃疾 指身体机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伤害,比废疾更为严重。中国古时对罢癃废笃并无明确区分,北齐律才把“笃疾”作为专用词而区别于“癃残”。《宋刑统·户婚律》:“痴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清律辑注:“笃疾者,或瞎两目,或折两肢,或又折一肢瞎一目,及颠狂、瘫癞之类。”唐律规定:诸斗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明、清律则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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