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 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 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4)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