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义务,不仅仅指《保险法》,也包括可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许多义务,主要有:
(1)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3)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4)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及时核定的义务;
(6)先行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7)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8)及时降低保险费并退费的义务;
(9)承担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义务;
(10)承担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义务; (11)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时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义务。
如保险条款中写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中的所有内容,保险人无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则该条款因免除了保险人的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而应认定无效。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即使过了法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其仍享有解除权,则条款应因免除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而无效。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曾规定,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何种情况,车辆残值均归被保险人,并且上述残值应当从保险金中扣除。此规定与《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不符,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