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法律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但并未要求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必须办理不动产他项权证。因此,在抵押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就应当被认定为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依据。即使没有办理他项权证,也不影响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妨碍抵押权的设立。另外,不动产抵押登记既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授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即使抵押人或第三人再次办理了他项权证,也不能通过他项权证主张享有优于抵押权人的不动产抵押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