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刑罚的一种,理论上也是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可。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仑、出板、集汇、吉社、油行、是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三点中由于百度过和谐,用别子代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