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首次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
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
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此次《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