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以上就是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是怎样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