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财产属一方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但若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贡献行为,则应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需对该财产进行管理进而产生的收益,则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一方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以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收益;以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的股权投资收益;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