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对于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显失公平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