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户口办理,严密全市户籍管理,提升户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公安厅《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07〕132号)和《市委、市政府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条款适用说明》(嘉户改办〔2007〕1号)等文件规定,市局决定自9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现将《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8日
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
一、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包括办证中心,下同)直接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全市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国家、省、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和各县(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三、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应当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技能等级认证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县级、派出所户籍民警个人用户和权限设置工作。户籍民警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注销原使用帐号。
四、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市本级、县(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不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不签发户口准迁证;跨县(市、区)户口迁移准迁审批手续实行内部流转,对审批准予迁入的,通知迁移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居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或户主持迁移人迁出户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其中,对各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居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或户主持迁移人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联系单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仍按有关规定分别由迁出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六、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应在全市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迁移人作住址变动,调取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采集录入迁移原因、新的住址、与户主关系等信息,签发户口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建立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申请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申请不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在2014嘉兴迁户口政策,迁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入人员信息,加盖迁入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迁出户居民户口簿中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戳记,在户口迁移人“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内手工注明迁出时间、迁往住址等,并由承办民警签字盖章。申请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