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李女士为了救患有严重癫痫疾病的儿子,在医生介绍下,李女士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用于幼儿疾病治疗。在国内,它在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中。李女士及其他病友一直从代购者手中获取药物;今年7月,一名代购者“为了逃避海关检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代购者。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李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近日,检方考虑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李女士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吗?从法律上分析,氯巴占作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确实在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里。但是,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若出于医疗目的走私、运输、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行为的定性,不应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